管理和考核。第十六条上挂下派人员的工作由接收单位统一安排,拟任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上挂下派时间一般为x年,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第十七条接收单位要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着力点采取加强教育培训、多压任务担子等方式,加大对上挂下派干部的培养力度,确保上挂下派工作实效。第十八条干部上挂下派期间,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接收单位对上挂下派干部的工作要有明确安排,要把上挂下派干部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干部管理范围,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派出单位应经常与接收单位保持联系和沟通,从思想上、工作上加强对上挂下派锻炼干部的跟踪了解和管理第十九条接收单位应提供上挂下派人员的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第二十条 上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回原单位:1、上挂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2、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3、群众反映问题多、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5、有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上挂的。第二十一条上挂下派干部在上挂下派期间有不良情况反映或违纪违规行为的,市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 上挂下派干部锻炼期满后,仍回派出单位工作。第二十三条 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符合选拔任用条件和规定、考核特别优秀的上挂下派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第二十四条上挂下派期满时,个人对上挂下派期间的学习、思想和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报接收单位及派出单位各一份。接收单位对其学习、思想、工作情况作出鉴定。上挂下派干部填写《xx局上挂下派人员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需选用基层人员到市局工作的,除采取竞争性方式公开遴选外,一般在有上挂锻炼经历人员中选用。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xx局xx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