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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级以上项目原则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9.国内差旅费用: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10.劳务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讲座报告等支出的费用。一般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10%以内(市级以上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对劳务费支出有特殊规定的,以相关文件为准。对参加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可以适当发放助研津贴,支出标准参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支出金额计入劳务费支出总额。11.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以财务处有关规定为准。上述各类条目说明如与财务处不符,以财务处公布的信息为准,经费预算按照财务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教改项目经费实行教务处、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1.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统筹管理。2.各学院教学副院长负责下拨到本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并负责本学院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3.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具体分配和使用。第八条教改项目经费实行动态管理,按进展分阶段拨款,立项时拨付首批研究经费(一般为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第九条项目经费应在拨付当年12月15日之前履行所有经费的报账手续,未履行报账手续的经费学校将予以收回并注销。第十条教改项目经费原则上必须在建设周期内使用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务处可停拨经费或追回经费:1.项目未按任务书完成研究任务,或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期结题;2.私自变更项目内容、项目成员、项目主持人等研究计划;3.违反学校相关财务制度。第十一条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部委制度、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及有关部委规定为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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