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称职,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学校岗位调整安排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称职(合格)的;Р(二)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Р(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教师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Р第四十二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教师:Р(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Р(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教师连续未经批准缺课8节、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连续4次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所在部门)规定的有关活动或1年内累计8次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所在部门)规定的有关活动的;Р(三)在聘期内发生一级教学事故2次的,或者二级教学事故累计3次的;Р(四)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学校工作的;Р(五)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未归的;Р(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Р(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Р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学校不得解除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Р(一)因工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Р(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Р(三)女教师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Р(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Р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可以解除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Р(一)在试用期内的;Р(二)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Р(三)依法服兵役的;Р(四)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Р第十一章退休、延龄聘任和内部退养Р第四十五条教师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须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