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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差旅费。3.小型会议费:用于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费用,如场地租赁费、设备使用费、会议资料费等。4.进修培训费:用于开展项目研究所参加的进修或培训等所需费用。5.计算机使用费:用于计算机上机费、录入费、软件设计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6.科研设备和图书购置费:用于购买科研设备和图书的开支。科研设备和图书的所有权属学校,须按规定办理采购、验收、入库等手续。7.成果出版费:用于课题成果的出版补助。8.成果鉴定费:用于课题成果鉴定的有关费用。9.招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人员来往的招待费用。10.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组成员不得列支劳务费。劳务费由财务部门按国家税法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并以银行卡方式支付。11.科研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开拓、项目申报、中期管理、项目论证和完善管理条件等各项开支。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提取8%项目管理费,对其他科研项目不提取项目管理费。12.其他科研业务费:课题开支的邮电费、交通费、通讯费;科研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其他经批准的特殊科研经费开支等。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招待费和劳务费之和最高为横向科研项目总经费的30%。纵向科研项目下拨经费不得列支招待费,劳务费的列支不得超过10%。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和招待费之和最高为总经费的20%。第十八条如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部门对项目经费另有管理办法的,则按其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根据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科研项目,学校不再另给予科研奖励,但计算项目人的科研分。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及以后立项的各级各类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通知台州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 2009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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