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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七稿(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献指标。第三十二条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产业用房可以按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第三十三条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产业用房,依据规划核准文件,以房屋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包括:(一)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期限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二)产业用房由用地单位通过预售或现售方式出让的,属首次转让。用地单位与受让主体签订认购书和购房合同后,且项目投资强度或年产出比通过验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首次转让登记。(三)产业用房经首次转让后,由受让主体再次出让的,均属二次转让。通过股权转让将产业用房作为资产注入其他公司的,参照二次转让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新型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后,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5年后转让的,新的受让主体需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可分割M0项目办理预售手续后,土地不得进行抵押。由用地单位自持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允许整体打包抵押。但根据物权法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除外。允许用地单位以自持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租赁合同办理质押。第六章监管机制和措施第三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监管主体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执行产业政策的情况、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情况、土地建设使用情况、分割转让情况、投资到位和纳税情况等,进行多方位监管,并建立联动机制。第三十七条建立准入前出具产业和投资承诺、供地前出具用地承诺、签署履约监管协议和出具保函的全流程监管体系。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通过规划准入、产业准入与主体准入审批后,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用地单位需提供与监管部门签订的履约监管协议,并提供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10%的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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