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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58KB

文档介绍
执业印章遗失作废,由注册机关重新核发。薀注册建造师与受聘单位因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等情况影响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的,双方应当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在此期间应当向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注册。纠纷解决后注册建造师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恢复注册或重新注册。肇。任所第二十五条(签章修改)修改经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征得该注册建造师书面同意后,由其他具备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蚈芃第四章监督管理羃第二十六条(接受监督)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其它关键工作岗位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螀第二十七条(监督措施) 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膄(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莅(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肁(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膀(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羅第二十八条(监督要求) 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虿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蚅(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膃(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薂(三)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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