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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七条 违反本公约投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采取写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就凡是接受本公约约束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具体事项向两会秘书处或房地产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监督投诉电话:(待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投诉电话:(待定)投诉地址:(待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投诉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登记、移交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小组及市房地产中介诚信管理小组处理,并反馈。第三十九条 从投诉受理之日起在二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超过一个月,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特殊情况及时回复。第四十条 凡对违反本公约投诉的应提供以下内容的资料:(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投诉的必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投诉书中必须载明投诉者的地址、联系电话、单位名称以及被投诉人单位、负责人、投诉内容及有关证据。(二)个人投诉的应当有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单位的名称、负责人、投诉内容及有关证据。第四十一条协会在受理违反本公约举报、投诉时,应当按照登记、调查、处理、反馈等规定程序进行。第四十二条协会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责,秉公办事、对于受理举报案件中有不履行职责,泄露举报人秘密,徇私舞弊而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者其它方式的处分。第五章惩戒程序第四十三条 协会接到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内容形成具体文件,根据投诉内容分别移交至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小组或市房地产中介诚信管理小组处理,并在处理结果出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公约最终解释权属惠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和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第四十五条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惠州市房地产业协会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2019年月日2019年月日签署单位(排名不分先后)(公章)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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