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审议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监督物业管理区内配套设施工程的使用和维修;(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六)对物业企业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予以监督制止;(七)督促业主遵守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义务;(三)热爱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奉献精神;(四)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经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备案,资料齐全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7天内将备案资料抄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