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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储备医药价值=0.5元/人×全市总人口数);补助标准,市财政按10万元/年,给予每个承储企业一次性专项补助。第三十六条补助方式,储备期满后,由市医药储备工作组进行验收,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医药储备完成情况。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示,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承储企业账户。第三十七条当承储企业出现下述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时,由工作组决定取消其承储资格,市财政局不再拨付补助资金。第八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每半年组织开展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落实情况、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储备品种质量管理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承储企业,经工作组确定,取消其承储资格,不再承担相应储备任务:(一)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的;(二)由于经营管理不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弄虚作假,虚报近效期品种,核销储备资金的;(四)发生变故不具备药品储备企业条件的;(五)无正当理由不能严格按照调用指令执行调用任务的;(六)不能按时报送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的;(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八)其他不宜承担储备任务的情况。第四十条承储企业不严格执行调用任务,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急救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泸州市医药储备工作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表1泸州市医药储备调用审批单泸药储审字[]第号调用事由:同意调用泸州市医药储备物资。签发人:年月日时分附:泸州市医药储备调用品种明细表调用申请单位经办人:(公章)年月日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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