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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才培养方案;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上取得一定成绩:专业负责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原则上40岁以下青年教师30%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有稳定的实验实训实习基地'教学设备和教材图书资料能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第二十条重点专业建设期为3年,学校采取如下措施对立项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进行扶持与管理:1、?建设检查。立项后教务处一年一检查,根据建设水平给予补助,每专业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2、?验收评估。重点专业建设期满,专业负责人即可向所在系部提交自评报告,系初评合格后向教务处申请验收评估,校专业建设委员会进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的专业经主管副校长审批后确定为校级重点专业,给予“高等专科学校重点专业”称号;验收未合格者,专业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轮校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3、复查验收。教务处对校级重点专业一年一复查,验收不合格者,取消“高等专科学校重点专业”称号。第六章市级及以上专业建设相关项目申报第二十一条学校择优推荐校级重点专业申报市级及以上专业建设相关项目,推荐申报程序如下:1、?系提出申请并组织准备材料交教务处。2、?校专业建设委员会评审,主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教务处组织上报。第二十二条学校对评上市级及以上专业建设相关项目的专业给予配套奖励。第七章专业建设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质量要求的调研,主干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案的研究,条件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方案试验等方面所需的调研费、图书资料费、材料费、教师短期进修培养费、实验室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会议费、打印费、评估验收费等,其中不包括师资培训费和大型仪器设备费。所购置的资料、图书、软件设备等一律归学校所有,并由专人登记保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高等专科学校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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