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的由车管科负责审核同意;车辆维修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车辆维修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由支队长审批。РР(五)维修程序Р1、驾驶员报修后由车管科负责检验,确认后再由车管科填写派修单。为了更好地对车辆进行管理,堵塞漏洞,节省开支,杜绝因维修保养造成的安全隐患,防止驾驶员在修车过程中采取报而不修,多报少修的现象发生,凡维修部件超过100元的必须回收,交车管科验收。 Р2、车辆统一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未经车管科同意,驾驶员不得到定点以外的厂家维修、如有违反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修理期间驾驶员应在修理厂监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厂家作弊和维修不到位。车管科要对帐目进行核实签字。Р 3、维修质保期限为:一级维护车辆行驶1500公里;二级维护车辆行驶3000公里;大修车辆行驶10000公里。 Р三、车辆使用范围和调配Р(一) 使用范围Р1、各执法大队在管辖区内执法用车;Р2、各分管领导执法检查用车;Р3、法制科到各大队片区检查纪律用车;РР4、管理科到街路督办问题用车;Р5、数字化安装、检查街路摄像头用车;Р6、没有执法车辆或执法车辆不足的大队因工作需要紧急用车。Р7、科室紧急用车。Р(二)车辆调配:Р1、首先保证各大队每天执法巡查用车;领导和有关部门用车需每周提出用车计划;各大队和科室如有紧急用车的,可提前向车管科提出申请。车管科根据用车申请,按照支队领导优先原则,进行车辆调配。如有重大事项和特殊情况,车辆可统一调配使用。Р2、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用车人签字确认。月底由车管科对派出辆车进行汇总填写当月出车报表,作为核销油料等费用的依据。Р3、应急车司机必须经分管领导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用车路线。Р四、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РР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