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自行管理年金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并接受市国资委监督。Р第二十三条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Р第二十四条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接受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管,并接受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Р第二十五条企业国有首席产权代表每半年应当以产权代表报告形式向国资委报告年金基金管理情况。Р第二十六条发生重大事件时,各管理运营机构应及时向企业、受益人及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Р责任追究Р第二十七条企业应严格按照年金方案。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缴付企业年金,不得超标缴付或集体。Р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委应将企业年金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年度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Р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定期对企业年金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Р第三十条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以下规定处理:Р(一)对于超核定标准为员工缴付年金的,责令企业在下一年度扣回超标准缴付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Р(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口见企业主要责任人当年业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Р附则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试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以及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办法认真清理、规发企业年金方案,并将修订和规范后的企业年金方案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Р第三十二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企业年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Р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Р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