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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的,或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予以辞退或解聘。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束后,若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前有违纪违法行为,应视为考核不实,考核等次无效。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单位,在当年度不得兑现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在下一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职务的晋升工作。第五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成立考核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群众代表组成。考核工作组织的日常事务工作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第二十六条考核工作组织的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三)审核部门主管负责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四)审核本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考核工作组织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职责。考核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及时地根据考核结果,分析本单位工作人员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设区市、县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陕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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