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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为合格以上的,可以续聘。第十八条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不发年终奖金。第十九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不发年终奖金, 单位根据具体情况, 可以解聘, 也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二) 连续两年考核或解聘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低聘或解聘。(三) 考核不合格被调整岗位的, 相应改变其岗位工资及有关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第二十条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 考核不合格的, 不予正式聘用。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紧密结合。第五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市、区)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省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 推广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和办法。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成立考核领导组,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人员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等。领导组成员由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职工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 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人数不得少于考核领导组成员的三分之一。单位考核组织的办事结构设在人事部门。第二十四条要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考核的主要内容、标准、程序和考核最终结果应当公开。第二十五条各级人事部门负有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搞好受聘人员考核工作的责任。对考核过程中由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建立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结束后, 将考核工作总结及考核优秀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审核各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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