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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成人发〔2004〕10号)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Р    第三十一条  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确定等次。Р    第三十二条  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其中不足半年的不确定等次。Р    第三十三条  当年9月30日前到离退休年龄的、离岗待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Р    第三十四条  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因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半年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情况确定等次。Р    第三十五条  受党内警告或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正常考核,但当年不得确定为合格。受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党纪、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党内、行政撤职处分的,两个年度不确定等次。Р    第三十六条  违反党纪,立案审查的人员,参加考核,但暂不确定等次,待结论后视处理结果再明确是否确定等次。Р    第三十七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其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时限,应按其中处分时限长的一个执行。Р    第三十八条  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Р    第三十九条  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而又无职(技术等级)可降的工作人员,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职务工资档次处于最低的,则不再降低。Р    第四十条  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原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Р    第四十一条  职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以现职岗位为主进行考核。Р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Р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成都市人事局负责解释。Р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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