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的基本程序:Р(一)被考核人员进行个人履职总结,填写《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Р(二)在一定范围内组成考核单元并组织个人述职;Р(三)各考核单元在个人述职并征集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Р(四)单位考核组对下属各考核单元提出的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建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Р(五)单位负责人签署考核等次意见;Р(六)被考核人员签字确认考核结果;Р(七)人事部门将考核结果归档。Р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若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Р(一)被确定为不参加年度考核对象;Р(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Р(三)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Р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Р第二十三条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Р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科科内部评议、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Р第二十五条科科内部评议主要通过科科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以及在本科科工作人员中的公认度。Р部门内部评议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评议表等方式进行。Р第二十六条综合评价主要科科内部评议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全面、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Р第四章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Р第二十七条对新进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Р(一)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Р(二)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Р(三)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