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73KB

文档介绍
考核或聘期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二)管理人员(职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三)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被评为优秀等次并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其职务岗位比例空缺限额内可优先聘用,对申报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优先推荐。(四)工勤人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上一等级职务的资格。(五)受聘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以上的,具有参加下一轮竞争上岗的资格。第十七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低聘。(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将其解聘。第十八条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紧密结合。第十九条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单位,在本年度不得享受使用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在下一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职员职务的晋升工作。第五章考核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市和各区、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考核的管理与监督,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第二十一条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时可制定细化的量化考核指标。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