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探索实行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其他选拔方式。拓宽领导人员选拔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行业和单位在更大范围内公开选(聘)优秀人才担任具有创新性质的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第十七条积极探索通过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领导人员的,一般应是人选资格条件要求较高、本地区、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的,或是需要本行业、本领域领军人才担任领导职务的,须向全国甚至全球选拔的。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在严格审核相关机构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提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遴选的意见,经本级党委(党组)同意,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改革发展要求,注重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提高推动科学发展、做好公益服务的能力水平。(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员负责制的单位,应配备党组织专职书记和副书记,党员行政领导一般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二)实行行政领导人员负责制的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一人担任的,一般应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分开任职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一般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三)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单位,要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配备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理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用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章程办理。第十九条通过组织选拔的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