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不得兑现工资及其他需要有考核结果才能兑现的待遇;不按规定组织考核的,按国家有关考核结果和工资等待遇挂钩的规定,有关部门不得兑现工资等相关待遇,同时在下一年度不得进行新的岗位结构调整、岗位聘用、公开招聘人员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第六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时应成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等考核工作组织,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工作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第三十一条考核工作组织的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实施办法。(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三)审核被考核人部门直接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四)审核本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考核工作组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三条建立并严格执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束后,须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及人数核定表》(附表一)、《甘肃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审核统计表》(附表二)及《甘肃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审核花名册》(附表三)一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第三十四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对考核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