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 发生责任事故, 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BR< p>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 30 日通知受聘人员的,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定的义务。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至 4 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