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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明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121KB

文档介绍
行本办法的,督促改正,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机构报告;(五)?提出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并在收到银行划拨资金后发放工资。第二十五条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工资进行监控管理,企业出现工资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通报;(二)?实施欠薪企业征信约束制度,对恶意拖欠工资和因工资纠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企业,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三)?协助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业主)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缴纳工资保证金,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审核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全部到位,保证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审查核定的金额及时划拨资金;专用账户资金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审核施工企业是否在限期内补足。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一)?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二)?未依法建立工资制度或按期支付工资的;(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五)?因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依据《广东省工资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七条建设行政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企业予以查处:(一)对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结清工程款的,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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