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Р(三)招标人未及时、妥善回复和处理投标质疑或者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Р第四十六条 [法律责任]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其投标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Р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Р投标人骗取中标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РР10 / 12Р第四十七条 [法律责任]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外地企业情节严重的,可以清出本市建筑市场:Р(一)使用无相应执业或者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Р(二)外地企业入青从事建筑活动前未按照规定备案、采用欺骗手段办理入青手续或者备案信息变更未及时办理手续的;Р(三)使用未办理入青备案手续的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Р(四)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或者将承接的劳务分包工程再行分包的;Р(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的;Р(六)未按照规定对务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的;Р(七)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Р第四十八条 【法律责任】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罚款;外地企业情节严重的,可清出本市建筑市场。Р第四十九条 【法律责任】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罚款;外地企业情节严重的,可清出本市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