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资的50%,第三年发放基本工资的30%。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单位出现职位空缺,或待岗人员待岗期满,单位应实行竞争(聘)上岗,仍未竞争(聘)上岗的,由单位按其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人事关系转市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托管。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愿参与竞争(聘)上岗,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作自动离职处理。第八章 提前退休第十八条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研究同意,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可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二)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凭相关机构鉴定结论,经单位研究同意,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第九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离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离岗人员必须在1个月内回单位办理相应手续,逾期不办理相应手续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缴虚报冒领的工资及津补贴或绩效工资等,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管理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按追缴金额的10%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制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工作人员离岗管理制度,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批准工作人员离岗。极个别特殊情况,须经单位呈报,市委组织部研究,报市委审批。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