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法律显然未将其列入特殊侵权行为之列。既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学校就不应当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四)从现实意义来讲,如果要求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势必会使学校不堪重负。学生伤害事故防不胜防难以避免,不明确学校的责任认定原则,家长会认为,孩子一交给学校,学校应该负责一切问题。如此一来学校在进行一些如游泳、爬山、校外教育活动时,想到的不是这个活动对学生有无好处,而是会不会出问题,学校无法预测教育管理行为的后果,从而把一些应该开展的课外活动、体育活动都取消了,这样不利于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也不能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发展。 Р(三)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Р 明确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不仅符合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的一般原则,也可以发挥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效能,起到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作用。具体而言,作用有三:(一)可以确定学校的行为标准。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尽到对他人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结果,将学校的责任限定在过错即学校未履行职责的范围之内,可以督促学校自觉履行对学生的法律义务,有效地增强学校的法律意识;(二)可以起到预防伤害发生的作用。对过错行为的制裁,意味着法律要求行为人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应该像一个谨慎的、勤勉的、细心的人那样,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损害,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对于学校来说,划定过错行为的范围,也就明确了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范围,而学校尽到了注意义务(包括及时修缮校舍、更换设备、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减灾自救教育等等),也就会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三)可以合理协调利益冲突。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需要合理地协调学生及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利益纠纷和冲突,平等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以过错作为确定当各方责任的标准,可以起到平衡保护学生与学校合法权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