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学生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责任等情形时,防止过分减轻学生责任倒置学生对自身义务的忽视;三是完善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具体规定监护人在学生学习期间的监护义务,在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是事故责任,这样可以促使学生家长、监护人对学生安全方面更加的尽责,在自身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促进学生家长与学校等监护主体之间的公平;四是要增加教育管理部门、行政部门的民事责任,规定在教育管理部门存在过错时也要对受害学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规定在事故责任人没有赔付能力的情形下,应有相关监管部门现行赔付,从而督促相关监管部门更加尽责的履行教育监管职责。(三)进一步明确学校的法律责任在各类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处理中,学校责任一直都是各类矛盾纠纷处理的关键,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处理的一组法律关系,但由于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最主要的监管主体,因此学校在学生安全防护方面也必须尽到最主要的责任。因此,我国也应进一步细化学校在学生意外事件处理中的法律责任。首先,要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具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双重属性,由此,学校对在校学生也应同时承担管理、监护以及一般的民事合同法律义务,例如学校收取学费的行为就是相应合同建立的要件之一,学生进入学校教学管理体制中就与学校之间成立一种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学校在没有尽到相关监管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在明确双方法律关系的同时,也应当在现有学校管理、教育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学校的监护职责,主要是一种优先保护职责,例如为学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生活设施,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中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有关教育方针的执行和教育手段的禁止性规定等,尽量做到学校相应保障责任的明确、细化,督促全国各地学校都加强在学生安全防护措施方面的建设,请将其纳入学校基本的职责义务之中,从而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