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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探讨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pdf  |  页数:3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4本文在此处需要说明,这一条文中的(一)、(二)、(四)项的确不属于本文所探讨的高校校园事故的范畴,但是针对第(三)项本文认为由于高校的教学管理模式与中小学不同,在节假日或者假期期间,高校一些部门仍处于工作状态,有可能存在学校宿舍或是图书馆等场所不封闭的情况,因此仍会有大学生停留在校园内。大学生提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并经校方批准后,校方是允许大学生在节假日、假期期间停留在校内的;而有时高校对大学生不经校方允许的假期期间在校滞留的行为持放任态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大学生伤害事故就属于高校校园伤害事故的范畴。总之,本文中的“在校期间”指的就是大学生停留在高校校园内部空间和高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校外空间的时间内。综上所述,并非高校大学生在任何空间、任何时间内遭受的人身损害都属于高校校园伤害事故的范畴,而必须是在高校依法对大学生负有组织、保护等责任的所有时间和空间内遭受的人身伤害事故才符合这一范围。因此,必须要对“在校”的时间、空间加以严谨、科学的界定,它是一个时间和空间概念的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1.2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生活关系,是权利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我国公立高校理论上是准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它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高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作为义务的理论根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21~ 22 5郑云端.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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