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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通常的”、“一般的”的标准,不能苛求学校。英国判例法明确反对社会对学校的管理提出苛刻的要求,认为教师应该是“有理性的细心的父母”,但同时认为教师不应该是“过分谨慎的父母”区分年龄的过错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学校举证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原则——学生举证在无行为能力人方面,加重了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校两制二、当前学校事故的主要类型及其归责(一)学校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二)学生之间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三)校外第三人在校造成的学校事故(四)因受害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事故(一)学校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某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年级拔河友谊赛,因为系在拔河中间用来判断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决,学校组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桓鲋本24毫米的铁螺母,以便使红布条垂直向下,在高一和高二两个年级的比赛激烈时,拔河绳突然从中崩断,红布条上所系的螺母因惯性甩起,直接飞向叨昙墩驹诘谝晃坏难傲跄车耐凡浚鲜γ撬婕唇跄乘屯皆海跄潮徽锒衔囟瓤判月运鹕耍苌顺潭缺欢ㄎ瞬邪思丁学校作为学生拔河比赛的组织者,负有保证器材符合安全规,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对于绑在红布条上的铁螺母有可能伤人的情况,学校应当能够提前预见到,但学校因为疏忽,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铁螺母伤人事件的发生,因此学校是具有过错的,法院判决学校獬チ跄尘盟鹗14万元。[案例]某小学为了方便学生悬挂衣物,在教室后墙上安装了许多铁钩,该校8岁的一年级学生吴某在与同学在教室玩耍追逐时,不慎撞到教室的后墙上,一只铁钩扎入他的左眼,造成左眼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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