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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研究word论文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147KB

文档介绍
人,学校应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父母虽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是一旦将孩子送到学校学习, 未成年学生实际上就处于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与学校负责管理其在校期间的学习与生活。这样,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就转移给了学校,而学校事实上就成为了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当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或教育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5(二)契约关系说。该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一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为内容的契约关系。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民事主体,学校在接受未成年人入学之日起,就在事实上与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分别确立了默示契约关系:学生缴纳学费到学校学习,学校收取学费,履行文化、思想品德等教育义务,以及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义务。根据这一安全责任契约,如果学校未履行契约责任,使得在校学生发生侵权损害事件,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学校已履行契约责任, 即使发生学生在校侵权损害事件, 学校也不应承担责任。 6Р(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说。该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监护关系也不是契约关系,而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根据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对于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法定义务,该种义务与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义务是不同性质的。在教育关系中,如果学校未尽法定的教育、管理与保护义务,知识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7Р5劳凯声:《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0 版,第 32-35 页。Р6胡林龙:《学生伤害事故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兼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 年第 10 期。Р7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56 页。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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