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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按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环评、可研、勘察设计和概算、规划用地等批复或许可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估算和概算的;(三)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四)违反本办法拨付资金的;(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或相关部门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二)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参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市监察局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之前制订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文件须依据本办法予以修订完善,在修订完善前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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