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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60KB

文档介绍
代建单位签订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作为代建合同的附属协议。Р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议书批复(视同立项的则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30天内,委托单位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被保险人为委托单位。Р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投保后20天内,保险单位选择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从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开始参与,在施工关键节点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每次检查后,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并提交保险单位和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对质量问题认定存在争议的,会同保险单位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Р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代建合同要求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各职能部门办理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Р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报告,交由委托单位审核后,按规定报批。Р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用款报告及时将资金划拨到代建单位开设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Р委托单位对代建单位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相关资金在监管银行账户中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处置。Р第二十九条代建项目完工后,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保险单位、代建单位提交最终检查报告。明确发现质量问题的,代建单位应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经保险单位确认完成整改后,代建单位方可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历次检查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代建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完整检查报告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Р第三十条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产权登记、资产移交等手续。代建单位申报决算时,应将代建利润(奖励金)和额外奖励纳入。Р第三十一条代建项目完成资产移交后,经委托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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