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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相互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费用支付应当经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Р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Р 第二十条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Р 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概算总投资中按照招标确定的具体金额列支,并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Р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Р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Р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Р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Р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Р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Р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Р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Р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Р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Р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Р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Р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Р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Р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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