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以下方法计价:Р原投标清单已有的项目按原投标清单报价执行。Р(二)若原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照以下方法计价:Р1.新增工程。结算单价=财政评审预算单价×中标人评标价/招标人评标价。新增工程中涉及新设备的,结算价以实行政府采购或参考《德阳造价信息》确定价格。Р2.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部分的结算单价=财政评审预算单价×中标人评标价/招标人评标价。工程变更中涉及新设备的,结算价以实行政府采购或参考《德阳造价信息》确定价格。Р3.因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Р(三)经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Р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后,对变更预算价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工程变更以及对变更造价的认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如财政评审预算与按相关规定的编制结果存在差异较大的,审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Р第十四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资质的,经项目业主同意,由原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予以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实施,原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Р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在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工程变更审批表》、财政评审报告、工程变更的图纸、变更实施的有关签证、影像资料,特殊情况的处理还必须有联席会议纪要及相关审批手续,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否则,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Р第三章 监督检查Р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实施公告制。经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将调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中工程变更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Р第十七条 建立移送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移送:Р(一)未批先建设的工程变更,由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