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每月向委托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分别报送《项Р第三十四条?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 对政府投资代建项Р目进行稽查、评审、审计和监察。Р第五章?奖惩规定Р第三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Р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工作,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规避招标的, 由区有关行政监督Р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在稽查、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Р委托单位有权停止合同执行和资金拨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Р第三十六条?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 导致前期工作质量缺Р陷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Р取消该单位参与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阶段代建资格。Р第三十七条?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未能履行?《代建合同》 ,擅自变Р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Р量不合格, 所造成的损失, 将从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抵Р扣;履约保函金额不足抵扣的, 相应扣减项目代建费; 履约保函金额和项目代建Р费总和不足抵扣的, 由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补偿。?同时, 取消Р该单位参与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资格。Р第三十八条?全过程代建单位未能履行 《代建合同》 的,参照本办法第三Р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Р第三十九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 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批准后, 如Р建设施工管理阶段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经区政府批准, 可在节余资Р金中按一定比例对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在《代建合同》Р中体现; 如竣工财务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经区政府批准, 可在节余Р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对全过程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在 《代建合同》中体现。Р第六章?附?则Р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