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发放、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等情况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现象;施工单位是否优先安排落实年终分配以及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是否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否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已建立的农民工业余学校是否正常运行。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等是否与立项批复相符进行监管。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变更追加资金等情况进行监管。第九条市监察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在标后管理监管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节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一)?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四)?施工、监理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五)?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进行工程变更备案或者工程变更追加资金未按规定进行报批的;(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三)?工程款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招标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