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六)参与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会同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Р第八章代建费用Р第十六条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代建费用应按财政部门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取费。通过招标选定代建单位的,代建费用可以考虑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在代建单位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由此两种方式确定的代建费用,均不能超出如下限额标准:Р(一)立项批准投资估算低于1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投资估算值*2%”的公式计取。Р(二)立项批准投资估算高于1亿元、低于5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20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1%”的公式计取。Р(三)立项批准投资估算高于5亿元、低于10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60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的公式计取。Р(四)立项批准投资估算高于10亿元、低于20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85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3%”的公式计取。Р(五)立项批准投资估算高于20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115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的公式计取。Р第十七条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照十六条规定及原计费方法作相应调整。Р第九章奖惩规定Р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业主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