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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 项目业主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九条在完成对代建项目的稽察、审计和监察后,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业主可依法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二十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造成工程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因工作疏忽、过失,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负责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如出现需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项目业主作出赔偿的,项目业主可在赔偿额确认后的 15 日内,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收取赔偿金, 履约保函金额不足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 代建费用不足则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项目业主所收取的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 项目业主有权扣除代建费用的 10% 。第二十四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概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 10% 以内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并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具体代建奖励金的取费比例, 视不同项目情况, 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在代建单位选定前确定。代建奖励金由市财政性资金和项目业主自筹资金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 2005 年7月1 日起实施。发文单位: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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