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Р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Р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Р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候论证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Р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Р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Р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Р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Р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Р第七章固定资产移交Р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调整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Р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Р(一) 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要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 Р(二) 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Р(三)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Р第八章附则Р第二十六条凡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或规程的,按照其规定执行。Р 第二十七条由企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Р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