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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92KB

文档介绍
副县长审定,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以上的须按程序报县政府县长审定。第十九条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一)强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从源头上管控工程量变更。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当与地勘和项目区及周边环境相符,清单预算编制应当与施工设计图一致。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支付参照《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岳府办函〔2015〕17号)规定的“3个1/3方式”执行。项目建设单位须将因勘察、设计、监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责任约定写入招标文件和合同内容,实行具体的量化考核约束指标。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因未严格履职导致工程变更的,财政部门应依据县政府对核查报告的批示,按变更金额所占合同金额比例的1-3倍为计算比例标准,并按此比例扣减相应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二)强化设计、预算评审工作权责管理。设计、预算评审单位在项目评审活动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审查意见严重偏离审查原则和技术规范、标准等不作为,由此造成项目重大变更的,将对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3年内不再纳入设计、预算评审专家库,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条职责分工(一)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核实工程变更内容等事项,提出书面报告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工程变更的现场查勘,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及原因,协调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县政协经济委、县人大财工委等按程序办理项目变更相关事宜。(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合理性、必要性、独立性及是否按规定重新确定施工队伍等事项进行审查。(四)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核实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原审批的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对突破原项目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变更进行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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