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签字确认。Р 第三十条【成年安置】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就业、就读、特困供养等安置问题。Р 第三十一条【死亡处置】儿童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儿童在非医疗机构因突发疾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出具死亡鉴定书。Р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将儿童死亡情况报告所属民政部门,依法做好户口注销等后续工作。Р第四章内部管理Р 第三十二条【管理制度】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应急、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落实到人。Р 第三十三条【安全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护儿童人身财产安全。Р 第三十四条【安全保卫】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等公共区域、观察室及婴幼儿居室等特殊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Р 第三十五条【值班巡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应当熟知机构内抚养儿童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当对患病等特殊状况儿童重点交接。Р 第三十六条【消防安全】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和监控系统,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及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Р第三十七条【食品卫生】儿童福利机构内餐饮制作(供应)部门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餐饮服务许可;食品采购、验收、加工、储存、运送等流程均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