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Р(九)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Р(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Р(十一)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批;Р(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Р(十三)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省发展改革、财政、组织实施部门和住建(删除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Р(十四)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Р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Р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省住建(删除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Р第十五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Р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Р凡与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以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不得参与代建单位负责的代建项目各子项工程招标投标,不得参与代建项目各子项工程招标或投标预算的编制与审查。Р第十六条〔使用单位职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Р(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Р(二)根据项目(删除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