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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中职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分析与研究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88KB

文档介绍
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未来收入保障项目,而二忽视工伤、医疗、生育等短期保障项目。而在城市务工期间,大多数农民工面临的最大、最紧迫风险恰恰是工伤、失业、疾病等即时性风险。Р相反,退休后的收入保障风险是长期的,而且取得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付资格要求长期缴费,这就相应地要求提供劳动者在短期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业时的收入保障,以使劳动者在长期内实现就业。显然,建立农民工的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可以提供劳动过程中的保障项目,更具有直接性、基础性的作用。而现实中这种供给和需求的结构性矛盾直接导致部分农民工无法获得最需要的保障项目,而一些需求程度不是很强烈的保障项目却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Р第三,同一城市的社会保险项目的供给模式单一、缺乏组合,存在希望用一种保障供给模式满足所有农民工的保障需求的政策取向。Р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效果不理想Р目前,城镇社会保险中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项目已通过一定政策将农民工作为扩大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的对象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但是,却因为费率过高而导致农们工群体的参保率较低,并且个人帐户的“空帐化”,则会导致新加入的农民工群体个人帐户空帐运行的风险。Р2.1.2制度可操作性不够Р 比如:《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虽然对农民工“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予以关注,但其本身可操作性不强。而后续可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各个地方政府根据意见精神各自出台各种地方性法规,缺乏统一的标准。Р2.2 制度执行监管不力的原因Р 制度执行监管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政府对民营企业管理存在误区;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制约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落实;三、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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