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也需要微观主体的培养和努力,在今后的一段时期,重点可采取以下对策。Р4.1 加强立法,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和政策监督,加强对民营企业社会保障的管理。对于我国将长期面临劳动力买方市场的现实,应加强立法,尽快出台针对民营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单独法律,规范企业的招聘行为;要按照市场就业的特点和要求,对困难群体再就业的途径、形式和手段等应做出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弥补劳动力市场中弱势群体易受伤害的缺陷;要加强法律和政策实施中的监督,减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督促民营中小企业依法用工,依法保障劳动者的福利、社会保险权益。另外,还应完善对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方政府的内部性,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使民营企业的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沿着法制的、健康的轨道发展。Р4.2 加强民营企业中工会组织的建设,发挥集体谈判的优势,督促企业依法保障雇员的权益。在无序的劳动力市场和非规范用工的条件下,雇主和雇员的权利是不对等的,雇员常常处在被侵权的地位。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劳动机制的完善,劳动力市场的个人行为会逐渐发展为有组织的行为,即工会和雇主组织之间在劳动力市场通过集体谈判确定劳动条件。我国现阶段的民营企业的现状是:多数劳动者文化、技能素质相对较低,社会组织能力相对薄弱,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缺乏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中没有工会组织,在有些企业中即便是建立了工会,大多也都成了摆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成了雇主剥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帮凶”。这就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企业中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强化工会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功能,通过文化教育,法律知识培训等渠道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他们团结起来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要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发挥集体谈判的力量,以加强对雇主的监督,减少、杜绝企业主对雇员社会保障职责的逃避和推诿,提高民营企业参保率和保障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