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款的研究引言研究背景与意义当今,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快速前进,人们的生活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前的老少同住,几世同堂的生活方式也被小家庭生活所取代,养老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年人人口数量已经达到了联合国评定的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标准。在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大环境下,年轻人离开家乡,外出务工的情况越来越多,被留守的老人成为“空巢老人”,并且人数逐年增加。“空巢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成为了社会性的问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不能享受与儿女在一起的天伦之乐,更重要的是发生了许多因为子女没有尽到孝道而造成老年人健康有损或者心理疾病甚至提前死亡的案件。面对老年人因精神赡养缺位而造成的悲剧越来越多,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再与我国社会现状相适应的现状,我国将96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增加了第十八条款“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②人们通常称之为”常回家看看”条款。正是保护老年人精神赡养权利的立法。本文所研究的就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立法。由于此法出台后,关于该法条的各个方面争论很多,本文就相关的尖锐争论,作出法律上的研究分析,并针对该条款的语言特征,主体,法条内容作出法律释义。根据2013年7月以后发生的具体经典案例,作出精神赡养立法的可诉性分析,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对精神赡养的可诉性进行阐释和论证。用现实案例和数据说明此次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入精神赡养立法是对现实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发挥了保护老年人精神健康的各种现实功能。②《中国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El28日第7页,共41页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