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研究生院及各院系负责具体执行。Р第十七条对于考核优秀的“人才工程”预备队 (一期)队员,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Р第十八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才工程”预备队(一期)队员,学校对其进行谈话提醒、警示,且延长人才工程培养期一年。对于两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人才工程”预备队 (一期)队员资格。凡被取消队员资格者,同时取消其继续修读研究生学业的资格,按在读研究生终止学业处理。Р第六章待遇Р第十九条“人才工程”预备队(一期)队员在培养期内属硕士研究生身份的,免交学费,享受在校硕士研究生的相关待遇及人才工程津贴。学校为其提供一处学生宿舍,免交该宿舍的住宿费。Р第二十条“人才工程”预备队(一期)队员,经与其他研究生平等竞争,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享受在校博士研究生的相关待遇。在培养期内的,继续承担相关工作并享受人才工程津贴及相关待遇。Р第二十一条“人才工程”预备队 (一期)队员硕士研究生培养期原则上为四年。表现良好的队员经学工部批准,在第三年可向研究生院提出完成硕士研究生Р学业培养的申请,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直至人才工程培养期结束。聘用合同签订后,队员享受学校教职工待遇。未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且人才工程培养期未结束的,研究生院不受理其毕业申请。Р第二十二条培养期结束后,已完成研究生阶段学习的“人才工程”预备队(一期)队员经双向选择,自主就业。工作考核优秀的队员申请留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Р第二十三条转为“人才工程”预备队(二期)的队员按照“人才工程”预备队(二期)的管理规定执行。Р第七章其它Р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复旦大学“人才工程”预备队(一期)培养方案》同时失效。Р第二十五条“人才工程”预备队 (一期)的选拔、培养、管理、考核等工作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依据有关规定具体实施。Р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Р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