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Р(四)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占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所有资金,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业主可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建立移交制度如下:Р(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选举完成,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并办理备案后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名册、会议纪要、印章、资产台账等档案资料和相关财物账目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Р(二)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名册、会议纪要、印章、资产台账等档案资料和相关财物账目的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Р(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同时将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名册、会议纪要、印章、资产台账等档案资料和相关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Р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Р(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Р(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主要包括:Р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Р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Р3、业主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津贴;Р(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开销实行实报实销的原则;Р(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津贴分为固定津贴和临时津贴,包括电话补助、交通补助等,具体标准如下:Р1、固定津贴:业主委员会委员每人每月领取固定津贴100元;Р2、临时津贴:业主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具体事务安排领取临时津贴,具体标准:参加会议津贴:50元/人次,参与办事津贴100元/人次;Р(五)工作经费的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