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事项) Р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Р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Р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Р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Р 第六条(物业的用途) Р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Р 第七条(违法搭建处置) Р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Р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电话: _68067340(物业)、 12319(城建热线)。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Р 第八条(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Р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Р (一)车辆停放:要遵从本物业区域的管理规则、停放规则; Р (二)电梯使用:要遵从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则; Р (三)宠物饲养:要及时申报领证和按时打免疫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