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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Р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有关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Р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Р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Р第二十三条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Р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Р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Р(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Р(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Р(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Р(四)会议出席情况;Р(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Р(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Р(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Р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Р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Р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Р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Р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Р第八章附则Р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三十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Р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Р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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