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的选举。Р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并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Р(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Р(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Р(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РР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РРРР10Р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公告前征询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Р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Р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Р业主委员会会议需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作出决定的,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内容进行公告。Р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出现缺额的,应在1个月内,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Р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缺额的,先增补委员人数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在增补委员产生后15日内由副主任或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按规定程序选举,进行主任选举的需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Р在主任缺额选举期间,由副主任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Р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15日内,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并同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更。Р第三十九条 业主代表缺额,应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按原选举区域进行重新选举。Р第四十条 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Р(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Р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Р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职责的;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