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按有关规定执行。Р(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原则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批准,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到物业管理企业账户。Р(二)一幢或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维修资金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Р(三)对不按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起诉。Р第三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由所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所得收益除支付物业管理企业工作酬金外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分配、使用方案。Р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其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Р(一)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Р(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 %合计 元;Р(三) 。Р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Р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Р(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Р(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Р(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Р(1) ,费用 ;Р(2) ,费用 ;Р(3) ,费用 。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