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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性食品卫生学第十五章 市场肉类的兽医卫生监督与检验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6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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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本人健康证明。Р(2)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盛器清洁,肉品不落地,地面保持干净,有畅通的下水道,经营者个人衣着整洁卫生,亮牌经营。Р(3)进场肉品,必须有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来自外省的肉品不能直接进入市场销售,须进行补检,凡无证、无章,来路不明的肉品,一律不得进场交易和销售。Р(4)肉品进场后,应当有吊钩悬挂,做到头蹄、胴体和内脏不落地,货主主动向兽医卫生监督部门报检,经复检合格后,签发一猪一证,方可批发、销售。Р(5)发现病害的肉类,在停止销售的同时,应及时向兽医卫生监督检验人员报告,并协助进行无害化处理。Р(6)不得将病、死畜禽肉及变质的肉品带入市场销售。Р(7)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Р二、违章处理Р(一)对批发市场违章经营者的处罚Р1.责令停业整顿。Р2.依法进行处罚。Р3.情节严重的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Р(二)对市场经营法人的处理Р1.对于因传染病、中毒死亡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无检验证明的或伪造、涂改检验证明、无统一格式的“验讫印章”的,来自封锁疫区的畜禽产品,一律不得经营销售。Р2.对于违背经营者,应停业整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出售的畜禽及其畜禽产品,对上述违反规定的,根据《中国兽医行政处罚办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Р3.对未出售的畜禽及其产品,依法补检,检疫合格的加盖或加封验讫标记,并出具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由经营者在检疫员的监督下做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做无害化处理的,给予销毁;如发现疑似烈性传染病的畜禽及其产品,立即按规定处理,并追查疫源,报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Р4.对固定摊点销售病、死畜禽肉的,除无害化处理外,还应协助工商执法人员对其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若因此而引起食物中毒或发生人兽共患病的,以及致死人命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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